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中,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 一审被告:皮天健,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 一审被告:刘群,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 一审被告:王厚奇,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中及一审被告皮天健、刘群、王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