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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爱萍与王新法撤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爱萍,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法,男,汉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爱萍,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法,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谷爱萍因与被申请人新法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谷爱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谷爱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爱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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