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爱萍,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法,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谷爱萍因与被申请人王新法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谷爱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谷爱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爱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