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鑫龙,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贤喜,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 一审被告:黄文荣,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 一审被告: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浚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杨友利,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 一审被告:李显鹄,男,汉族,1943年12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应贤喜及一审被告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黄文荣、杨友利、李显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百花医药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百花医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