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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春刚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刚。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刚。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春刚因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专利“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是王春刚业余时间自行研发的技术构想。2.王春刚任职于特灵公司期间的职务是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本职工作是亚洲单元机产品特定项目的研发,而非所有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的研发。3.一、二审判决错误地建立了王春刚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之间的联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1999)3.1规定,所谓单元机,即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是“一种向封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处理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加湿、和通风装置。”故单元机是指向室内输送处理空气的设备,这里的重点是输送空气的设备。而涉案专利“一种蓄热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是以热水为蓄热介质和输送媒体的空调系统,并不属于单元机机组范畴。4.特灵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系王春刚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综上,王春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特灵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灵公司提交意见称:1.王春刚接受特灵公司聘任的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亚洲单元机产品”,其中,“项目经理”是指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至于“亚洲单元机产品”,双方已在一审程序中予以确认,是指“为亚洲制造,不仅包括制冷系统,还包括加热、制湿、通风等(系统)”。特灵公司从未特别指派王春刚完成“特定项目”或者担任“特定项目”的经理。2.王春刚2008年-2009年年终绩效考核可证明,王春刚2008年与2009年的工作目标及工作成果,涉及空调的蓄热、冰蓄冷、热泵热水机组等各个方面,故王春刚的本职工作是亚洲单元机相关产品和项目的研发。王春刚申请再审提到的国家标准,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该标准中“单元机”的定义来确定王春刚的本职工作范围是不妥当的。3.涉案专利申请的目的是提出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这样就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在低成本的系统结构上解决节流、冷媒分配、冷媒储存,从而实现空调、热回收、热泵热水器、蓄热、释热等各种功能。从涉案专利申请的目的及要实现的功能来看,其与王春刚在该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有着直接相关性。4.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王春刚与所属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技术人员研究和探讨蓄热方面的技术,并实际分阶段完成了相关技术内容的产品,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系王春刚在执行本职工作中研究蓄能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5.王春刚申请再审称,涉案专利申请是以热水为蓄热介质和输送媒体的空调系统,不属于单元机机组范畴。对此,特灵公司认为,为实现一定封闭空间的制冷、空气循环和净化,以及加热、加湿等功能,其不仅需要完成设备结构上的技术开发,还需要完成该设备或者装置之间实现各类应用功能的系统技术开发。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即单元机)不仅仅是一个设备或者装置,而是实现多功能系统应用的多个设备或者装置的结合体以及实现各功能的控制系统。系统是依附于相关设备而存在,单元机产品的研发也不能脱离系统应用的研发而进行,否则单元机的研发或者改进无实际意义。6.特灵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一审程序中向法庭出示了近20份证据,并有若干证人出庭作证,王春刚称特灵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与事实不符。7.关于王春刚所称涉案专利是其业余时间研发,与本职工作无关这一事实,王春刚未提供任何证据。并且,只要涉案专利与其本职工作相关,即使是业余时间完成,也仍然属于职务发明。8.王春刚自2009年3月起兼任特灵公司专利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评定、筛选技术方案,并代表特灵公司申请专利。王春刚隐瞒特灵公司,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属于特灵公司的6项技术申请专利,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王春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

(一)涉案专利申请“一种蓄热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的有关情况

关于“技术领域”,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本专利属于制冷系统组成,特别是具有蓄热和热水功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属于制冷和空调领域。”关于“技术背景”,说明书记载:“制热性能是否良好,是空调品质的一个重要特征。冬季低温的时候,用户得不到足够的制热能力供应,此时,利用低谷电力蓄热就成为了一个典型的解决办法。低谷电价的费用是峰电价的1/3左右,如用蓄热进行移峰填谷,可以大大减小电力应用的不平衡性。以往的蓄热系统有两个特点:1.均为冷水机系统;2.蓄热用的热水和卫生热水不能混用。本专利就是在这个前提下,以期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关于“发明内容”,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提出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在低成本的系统结构上解决节流、冷媒分配、冷媒储存,从而实现空调、热回收、热泵热水器、蓄热、释热等各种功能。”

(二)其他有关情况

2007年7月31日,特灵公司与王春刚签订《雇员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有以下内容:1.雇员在受雇于公司之前作出的、属于雇员的一切发明,该等发明与公司拟进行的业务和拟生产的产品有关,且没有转让给公司,雇员应列一份清单作为附录A附于本协议;2.雇员同意,雇员应迅速向公司以书面方式充分透露,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独自或与他人一起构思、开发或将之化为实用的任何一切发明,并同意该等发明的一切权利应自始属于公司。在本协议中,发明不应包括雇员可提供下列证据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发现、设计、开发、改良、著作权保护材料、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i)在开发过程中,未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物资、设施、服务或商业资料,并未占用任何工作时间;及(ii)与公司既有的或明显预期的研究或开发无关;及(iii)不是雇员为公司执行任何工作的结果。3.雇员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条款,本协议是雇员和公司之间协商的结果,本协议不是标准格式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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