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光明,男,汉族,1944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毅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飞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负责人:尹洪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光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二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光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