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才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童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孙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隆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专利号为ZL02322197.6,名称为“婴儿车收合关节”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08年4月,隆成公司曾以童霸公司侵犯涉案专利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武知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童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2008)武知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和第144号民事判决,分别判令童霸公司停止侵犯隆成公司“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前轮定位装置”两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童霸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9)鄂民三终字第41号、第42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童霸公司保证不再侵犯隆成公司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隆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隆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但童霸公司仍继续大规模地从事侵犯隆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公证书、(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可证明童霸公司通过网络继续许诺销售,并实际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009年10月23日至25日,童霸公司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出侵权产品并大量派发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册。2011年3月,隆成公司通过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办理了相关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综上,隆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童霸公司赔偿隆成公司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童霸公司辩称:(2009)鄂民三终字第41、42号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隆成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到童霸公司取证。2011年3月,隆成公司派外商连同公证人员到童霸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童霸公司的业务员告知对方,没有被控侵权产品,与隆成公司存在侵权纠纷,需等隆成公司的专利失效后再进行生产。但对方坚持订货,称先拿几个样品回去,等专利失效后再大批量订货生产。因此,童霸公司的业务员就向对方提供了几个样品。此外,隆成公司请求赔偿5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涉案专利权概况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2月6日,授权日为2002年9月25日,年费缴纳至2012年2月5日。涉案专利的原权利人为中山隆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8日,权利人变更为隆成公司。涉案专利公报记载的图片及简要说明反映如下事实:涉案专利由部件一与部件二两部分构成,均用于外观设计分类表第12类中的儿童车、婴儿车等产品,并成套使用。专利公报附部件一与部件二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及两部件成套组合使用状态图等共计11张图片。结合专利文献,涉案专利的外观呈现如下特点:部件一,主视图和后视图均呈现倒立类“U”形磁铁形状;右视图为一不规则形态的多边形,该多边形左部有二类圆孔,右部类“S”弧形部分处向外凸出一呈曲面状的接合面板,该面板右上方有一尖状凸起,中下部有一类长方形缺口,面板下部向右上方收起至缺口处。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部件二,主视图整体形状与寺院古“挂钟”近似,其上部为中间带类长方形缺口的正方形,“钟”体中部为一类胶囊状中空;右视图整体形状呈半个类椭圆,该类椭圆右上部为一类三角形凸起,右下部为中间带圆点的圆形,圆形左上及类三角形上各有一类圆点,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后视图上部为一带长方形缺口的类长方形,下部为一对轮形腿部,中部为带圆弧边过渡且向下收窄的类荷花苞,其中下部为类胶囊状中空;俯视图整体形状呈类竖直长方形,长方形中上部对称分布两类圆形,其下方为一类长方形小缺口。部件一和部件二的结合,前部特征为:一类半椭圆的下端部为一圆形,上端部为一带圆孔的类三角形凸起,后部呈类倒“U”形磁铁形状。 (二)指控侵权情况 2009年10月16日,隆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畅在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由公证员蔡国华、陈剑波监督,从互联网进入阿里巴巴网站(http://china.alibaba.com)页面,在该页面经搜索进入童霸公司网站(http://chen980412.cn.alibaba.com/)并对该网站相关页面进行截屏,页面内容包括童霸公司简介和多种型号婴儿推车照片。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公证书。2010年2月24日,隆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雁英在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由公证员蔡国华监督,从互联网进入童霸公司网站(http://),浏览童霸公司简介及多种型号婴儿推车照片,并进行截屏。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上述两公证书对童霸公司网站网页所作截屏,没有涉案侵权产品的内容。 2011年3月16日,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出具(2011)川证字第161号公证书,其上记载:申请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为诉讼之用,于2011年3月10日向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申请,对其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童车进行证据保全。2011年3月14日,该处公证员蔡俊萍、工作人员程彦皓与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宁到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由耿宁从童霸公司购买童车两箱,并将其运至汉川巴黎婚纱馆开箱、查看后进行封存。摄像人员刘陈东对整个开箱、封存过程进行拍照。同日,童霸公司向隆成公司出具由开票人陈利华签名的销售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所列销售产品型号含有D899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