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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春刚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刚。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刚。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春刚因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专利“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是王春刚业余时间自行研发的技术构想。2.王春刚任职于特灵公司期间的职务是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本职工作是亚洲单元机产品特定项目的研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1999)3.1规定,所谓单元机,即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是“一种向封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处理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加湿、和通风装置。”故单元机是指向室内输送处理空气的设备,此处定义的重点应为空气输送与设备。一、二审法院曲解了该定义,片面强调单元机的加热、除湿、通风功能。虽然单元机具有加热、除湿、通风功能,但具有这些功能的并非都是单元机。3.一、二审判决错误地建立了王春刚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之间的联系,混同了HWWD与涉案专利“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一、二审法院均确认王春刚的工作内容是设计HWWD机组,即一种地源热泵冷水机组。而“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属于上层的控制系统,与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的冷水机组无关。涉案专利的系统是一个较大的运行环境,而机组仅仅是这一系统环境下的某一设备。4.王春刚2008年度工作目标中HWWD机组设计不属于单元机范畴,故应为王春刚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5.特灵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系王春刚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审庭审中,特灵公司称涉案专利和王春刚的年度工作目标有关,但特灵公司拒不提供HWWD项目立项书,故应当作出不利于特灵公司的推定。综上,王春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特灵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灵公司提交意见称:1.王春刚接受特灵公司聘任的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亚洲单元机产品”,其中,“项目经理”是指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至于“亚洲单元机产品”,双方已在一审程序中予以确认,是指“为亚洲制造,不仅包括制冷系统,还包括加热、制湿、通风等(系统)”。特灵公司从未特别指派王春刚完成“特定项目”或者担任“特定项目”的经理。王春刚2008年至2010年的年终绩效考核可证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是亚洲单元机相关产品和项目的研发。2.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属于制冷系统组成,特别是具有地暖功能的空调系统,属于制冷和空调领域。该专利申请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整体的热泵空调地暖系统,同一个控制器可以同时提供地暖、制冷功能,并且可以和室外机控制器实现能量传递。从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目的及实现的功能来看,其与王春刚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从事的本职工作有着直接相关性。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即单元机)不仅仅是一个设备或者装置,而是实现多功能系统应用的多个设备或者装置的结合体以及实现各功能的控制系统。为实现一定封闭空间的制冷、空气循环和净化,以及加热、加湿等功能,开发者既需要完成设备结构上的技术开发,也需要完成设备或者装置之间的系统技术开发,这就包括了实现各功能的控制系统。系统依附于相关设备而存在,故单元机产品的研发同样不能脱离系统应用的研发而进行,否则单元机的研发或者改进无实际应用意义。4.HWWD研发项目的启动早于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且属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范围,特灵公司没有必要另行分配该任务给王春刚。并且,即使特灵公司以“特定项目”方式指派王春刚完成,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也同样为职务发明创造。5.特灵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一审程序中向法庭出示了近20份证据,并有若干证人出庭作证,王春刚称特灵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与事实不符。并且,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与特灵公司是否提供HWWD项目立项书没有联系。6.关于王春刚所称涉案专利是其业余时间研发,与本职工作无关这一事实,王春刚未提供任何证据。并且,只要涉案专利与其本职工作相关,即使是业余时间完成,也仍然属于职务发明。王春刚是特灵公司的全职员工,且为项目经理,工作相当繁忙,在不具备物质技术条件和研发时间的情况下,其不可能在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利用其业余时间及自有资源完成包括涉案专利申请在内的6项与空调技术领域有关的发明创造。7.王春刚自2009年3月起兼任特灵公司专利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评定、筛选技术方案,并代表特灵公司申请专利。王春刚隐瞒特灵公司,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属于特灵公司的6项技术申请专利,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王春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

(一)涉案专利申请“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的有关情况

关于“技术领域”,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本专利属于制冷系统组成,特别是具有地暖功能的空调系统,属于制冷和空调领域。”关于“技术背景”,说明书记载:“热泵系统在地暖应用上有节能、安全、易控制多种优点。但是,目前热泵系统作为低温辐射供暖有以下问题:地暖控制器、风机盘管控制器、分水器、主机属于不同的厂家制造,无法整合为统一的整体,每个经销商都是各自组合,无法形成统一的平台。地暖和锅炉或者主机之间没有建立能量及温度的传递关系,极大影响客户使用的舒适性和节能性。”关于“发明内容”,说明书记载:“本发明就是提供一种整体的热泵空调地暖系统,同一个控制器可以同时提供地暖、制冷功能,并且可以和室外机控制器实现能量传递,具有简单、节能的特点。”

(二)一审程序中特灵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有关情况

在本院听证程序中,特灵公司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12能够直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源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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