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石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龙,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石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龙,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宽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文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训陶,该委员会干部。

再审申请人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东阳企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东阳股份公司)、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1月23日,新东阳企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691098号“新东阳及图”(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新东阳股份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2005)商标异字第00764号《“新东阳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764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新东阳股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0年10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26528号《关于第1691098号“新东阳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6528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东阳股份公司原为麦幸夫、麦宽成、麦石来、麦李淑婉等家族成员共同创立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所占达93.35%的股份。从占股比例上看,新东阳股份公司仍是具有家族企业性质的股份公司。此外,虽然被异议商标于2000年申请注册,但早在1994年,麦石来就已将其在我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其他类别“新东阳”商标许可给新东阳股份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企业使用。麦石来虽在新东阳股份公司担任职务,“新东阳”商标在我国台湾地区也为新东阳股份公司注册使用,但在美利坚合众国(简称美国)等地该品牌实际由家族成员麦李淑婉占有。综合新东阳股份公司的占股比例、商标许可以及“新东阳”商标在他国的实际注册情况看,新东阳企业公司关于“新东阳”商标并非由新东阳股份公司独占,有关家族成员均有权自行申请注册使用“新东阳”系列商标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新东阳企业公司申请注册“新东阳”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528号裁定。

新东阳股份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26528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新东阳企业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新东阳企业公司于2000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新东阳股份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台湾地区注册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酱醋等商品上的“新东阳”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新东阳股份公司就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作出第764号裁定,认为新东阳股份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新东阳股份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05年5月2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10年10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6528号裁定,认定: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新东阳股份公司原为麦幸夫、麦宽成、麦石来、麦李淑婉等家族成员共同创立的家族企业,虽然新东阳企业公司的负责人麦石来担任新东阳股份公司企业职务,“新东阳”商标在我国台湾地区也为新东阳股份公司注册使用,但在美国等地该品牌实际由家族成员麦李淑婉占有,对此有新东阳企业公司提交的“新东阳”系列商标在美国注册情况的查询资料打印件为证,因此,新东阳企业公司关于“新东阳”商标并非由新东阳股份公司独占,有关家族成员均有权自行申请注册使用“新东阳”系列商标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新东阳企业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新东阳股份公司虽然在我国台湾地区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有“新东阳”商标,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并未将其“新东阳”商标在先注册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新东阳股份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系新东阳企业公司对其“新东阳”商标的抢注,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将其“新东阳”商标在先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新东阳股份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新东阳股份公司明确表示其仅坚持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诉讼理由。此外,新东阳股份公司确认,麦石来在其他类别注册的“新东阳”商标早在1994年就许可新东阳股份公司使用,以及其家族成员所占公司股份达93.35%。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新东阳企业公司认可麦李淑婉系通过美国新东阳公司转让而取得的“新东阳”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权,而非自行申请注册的,但认为此过程并不能代表新东阳股份公司对麦李淑婉存在授权行为;认可麦石来曾在新东阳股份公司担任过副董事长、董事等职务,并且目前仍为该公司董事、股东,同时新东阳企业公司系麦石来所设立,具有关联关系,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亦系麦石来所掌管、控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应当认定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虽然新东阳股份公司原为麦幸夫、麦宽成、麦石来、麦李淑婉等家族成员共同创立,其成员所占股份达93.35%,但相关家族成员从法律关系上应为公司股东,故一审法院及第26528号裁定关于家族企业的认定并非法律上的确定主体,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由于麦石来曾为新东阳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由新东阳股份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新东阳股份公司形成代表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新东阳企业公司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新东阳企业公司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因新东阳股份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故麦石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新东阳”系列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于前述新东阳企业公司与麦石来存在关联关系的认定,故上述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被异议商标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一审判决及第26528号裁定相关认定错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