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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树林召兴恒煤矿与屈来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抗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兴恒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换成,该煤矿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来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字第3号

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兴恒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换成,该煤矿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来飞。

达拉特旗树林召兴恒煤矿与屈来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内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达拉特旗树林召兴恒煤矿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7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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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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