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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二亮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宋二亮,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赣榆县XX镇XXX村XXX队XXX号。2010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宋二亮,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赣榆县XX镇XXX村XXX队XXX号。2010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二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连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二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宋二亮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1)苏刑三终字第0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宋二亮携带装有匕首、锤子、手套的手提袋在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汽车北站附近,租乘被害人刘某(殁年31岁)驾驶的苏G88176奇瑞牌QQ轿车。当车行至赣榆县青口镇大朱旭村后242省道处时,宋二亮与刘某在车内发生争执,宋二亮持匕首对刘某连捅数刀。刘某受伤后弃车逃跑数米倒地,宋二亮追上后又持匕首连续捅刺,致刘某心脏破裂伴多种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宋二亮逃跑时沿途将作案工具及所拿刘某的诺基亚E63手机、西铁城手表分别丢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宋二亮的指认提取的匕首、手机、手表等物证,购物发票、监控照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车内顶棚上及现场提取的烟盒外包装塑料纸残片上提取到被告人所留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宋二亮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二亮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二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宋二亮连续捅刺被害人数十刀,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三终字第014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二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星

审 判 员  敖卫春

代理审判员  李广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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