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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斅龙故意杀人、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韩斅龙,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甘南县××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韩斅龙,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甘南县××农场××队×××号。2011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斅龙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斅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斅龙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黑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10月5日1O时许,被告人韩斅龙见邻居家女孩贺某甲(被害人,殁年8岁)、贺某乙(被害人,殁年7岁)到其家玩,即产生强奸之念。韩斅龙脱下贺某甲的裤子,抠摸其阴部,贺某乙见状呼救,韩斅龙捂住二人口鼻致二人昏迷,将二人奸淫。韩斅龙恐事情败露,产生杀人之念,拳击贺某乙面部,将其头部浸入水盆中,并用手机数据线和塑料绳勒住贺某乙颈部,致贺某乙机械性窒息死亡。韩斅龙又用线裤勒贺某甲颈部,致贺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二人尸体分别装入两个塑料袋中藏匿于自家西院墙秸垛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并经被告人韩斅龙确认的作案工具手机数据线、线裤、塑料绳、水盆、装被害人尸体的两个编织袋及从韩斅龙家中仓房内提取的被害人贺某甲当天所穿的蓝色儿童牛仔裤等物证;证人贺某丙、霍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从上述装被害人尸体的两个编织袋上分别检出贺某甲、贺某乙STR分型的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从韩斅龙家靠西院墙堆放的绿色秸垛内找到贺某甲、贺某乙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斅龙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斅龙使用暴力手段奸淫两名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又将二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并罚。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三终字第5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韩斅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占富

审 判 员  洪清沪

代理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嘉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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