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朱翼鹏,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邹良城,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胡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以下简称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亿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答辩称:一、扣扣保镖不破坏QQ软件系统的完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明确规定,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应予驳回。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因此,软件用户有权对QQ软件进行修改,而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该权利显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二、原告关于扣扣保镖破坏腾讯商业模式的指控不能成立。商业模式并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扣扣保镖采用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促使腾讯对其掠夺性商业模式做出改变,有利于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三、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业声誉的诋毁。第一,扣扣保镖的打分只是对于QQ软件运行状况的反映与评价,不涉及对QQ软件整体的评价。第二,扣扣保镖的打分功能只是基于技术中立的原则,对运行状况客观评分,并未有贬低QQ软件的意图。第三,关于“扫描文件”的问题。扣扣保镖并未断言原告扫描了用户隐私,未使用“窥探”、“谋取利益”、“恶意”等词汇,更没有制造氛围,使用户进入不安全的心理状态,不存在对腾讯的任何贬损。四、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关于“替代安全中心”问题。所有的“升级”、“替换”都是在用户的同意下,在用户的客户端进行。替换后的安全中心也仅有扣扣保镖本身,并未有广告或者其他应用的入口。因此,前述的替换并未有攀附、利用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动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第二,关于“提示安装360安全中心”问题。奇虎公司为扣扣保镖著作权人,其在所开发的软件运行过程中推荐“安全卫士软件”是软件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扣扣保镖推荐软件的行为就是其安全功能的一部分,不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原告的高额赔偿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在扣扣保镖发行三天之后就将扣扣保镖召回,并停止了对该软件的支持与更新,任何主要的软件下载渠道也无法下载涉案软件,原告也很快将QQ软件系统强制升级,使得扣扣保镖难以正常运行,因此扣扣保镖的实际影响有限。进一步,由于原告 “二选一”的反制行为遭致广泛谴责,其商誉在一定程度下降的直接原因显然应归于原告自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5亿元,其所依据的网易科技关于360与腾讯“3Q大战”的专题分析报告、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相反,被告提供的腾讯公司年报证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2010年认为没有任何商誉减值的必要。扣扣保镖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主要为: (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