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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楚建勋因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原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原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建勋。

委托代理人:陈中山。

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供电公司)、楚建勋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经工商登记部门批准,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变更名称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供电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供电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南省郑州供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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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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