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原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建勋。 委托代理人:陈中山。 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供电公司)、楚建勋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经工商登记部门批准,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变更名称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州供电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供电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南省郑州供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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