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炳龙,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可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立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娜,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犀,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根平。 再审申请人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立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陈根平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