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洋,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卿,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明,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