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灃县澧南镇乔家河居委会大雁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罗思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雄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南庭。 一审第三人:湖南骏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灃县乔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雄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雄鹰、王南庭及一审第三人湖南骏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湖南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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