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蓟县邦均镇西中南道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韩建国,该村民委员会代理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广远,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蓟县邦均镇西中南道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冯广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蓟县邦均镇西中南道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蓟县邦均镇西中南道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蓟县邦均镇西中南道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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