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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秋林因与被申请人钟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秋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升。 再审申请人赵秋林因与被申请人钟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秋林。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升。

再审申请人赵秋林因与被申请人钟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秋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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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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