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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百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启东恒隆百货有限公司、江阴精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小凡,江苏高的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小凡,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启东百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启东恒隆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精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负责人:何宇立,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精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启东百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启东恒隆百货有限公司、江阴精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阴精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其已经与其他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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