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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文瀛大厦金座。 法定代表人:王爱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文瀛大厦金座。

法定代表人:王爱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钦良,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李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明,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六建公司提交了三晋公司与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为解决双方与六建公司的三角债务纠纷,三晋公司同意由辰宇公司筹措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一次性支付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额超过5000万元,以执行款额为准。之后,六建公司与辰宇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已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2)并执字第118-5号执行裁定,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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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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