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6号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成伟,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鲁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宗奎。 再审申请人姜兆德因与被申请人张忠生、徐鲁平、徐宗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姜兆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