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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兆德与张忠生、徐鲁平、徐宗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兆德。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兆德。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忠生。

委托代理人:杨成伟,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鲁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宗奎。

再审申请人姜兆德因与被申请人张忠生、徐鲁平、徐宗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姜兆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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