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炳福。 委托代理人:汤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小兰。 委托代理人:胡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梅。 再审申请人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瑞公司)、陈炳福、季小兰因与被申请人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查,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