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明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胜,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广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银,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晓军,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