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3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市华东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崔桂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晋安,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坤,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齐,该公司总经理。 葫芦岛市华东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因与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在(2008)辽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锅炉厂与中一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锅炉厂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本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