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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红,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文华,该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第三电力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红,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文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天宏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负责人:赵占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龙,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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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