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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骆立青、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步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步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骆立青,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修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毅伟,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骆立青、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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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