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熊艺杰。 委托代理人: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扬波,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道森。 委托代理人:王典清,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原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道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典清,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熊艺杰因与被申请人刘道森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熊艺杰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熊艺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艺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