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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原,北京市国宏(天津)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原,北京市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风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以下简称《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载明:受鑫城公司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其持有的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70%国有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见安徽华晨会计师事务所皖华晨会审字(2010)108号《审计报告》;依据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为流动资产19311.92万元,非流动资产14510.94万元,非流动资产中有长期股权投资12330.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180.64万元,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8427.556万元;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10年4月30日;根据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转让底价为18427.556万元;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对《产权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且在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公告期限为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0日。另外该《转让公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一栏有如下说明:(一)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期间,转让标的企业产生的经营损益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者享有,具体数额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共同委托安徽华晨会计师事务所以皖华晨会审字(2010)第108号《审计报告》为基础,以本合同签订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确认。(四)不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的以及报告中未披露的转让标的的企业资产、负债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或者承担。(七)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企业资产及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八)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4、截止评估基准日城开公司账面列示其它应收款-肥西县紫蓬山管委会余额8992313.10元,其中支付紫蓬山旅游区管委会土地款计7219700元、支付前期费用1271497.10元、支付诉讼费501116元,由于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尚未最终得到处理,对上述事项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次评估净资产有影响。5、城开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与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共同开发“康城商业中心项目”,项目地块面积11909.63平米,双方约定(1)由城开公司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项目的地面上全部工程建设费用,经营销售收入按3:7比例进行分配;(2)项目规划报批费等由双方按比例分摊。但至评估基准日,该合作开发项目尚未予以实施。……12、城开公司已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管委会支付3000万元重组皖江厂保证金,为此支付的3000万元保证金在城开公司其它应收款科目列示;另根据鑫城公司向新站管委会的签报和批复及新站经贸局的相关签报和批复,对上述3000万保证金所产生的期后影响力为“新站管委会相关部门正研究确定此3000万元保证金的处置方案”,若新站管委会因该3000万元保证金产生违约赔偿责任,鑫城公司享有该赔偿金额的70%;若新站管委会不涉及到赔偿,只涉及到利息补偿,则鑫城公司应该享有补偿金额的70%,等等。

2010年12月8日,实嘉公司通过查阅、研究皖华晨会审字(2010)108号《审计报告》、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转让文件项目信息资料,竞拍前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函》及《资格审查材料的承诺函》中声称“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文件》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接受转让文件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2010年12年19日,实嘉公司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经电子竞价后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3827.56万元;2010年12月28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向实嘉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2010年12月31日鑫城公司(甲方)与实嘉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鑫城公司持有的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转让价格为33827.56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实嘉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首付不少于转让价款的50%,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汇入全部剩余转让价款;转让标的交割事项为:(1)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期间,转让标的企业产生的经营损益由甲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者享有,具体数额由甲方和乙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共同委托安徽华晨会计师事务所以皖华晨会审字(2010)第108号《审计报告》为基础,以本合同签订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确认;(2)转让标的交割事项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损益的审计数额由双方另行结算,期间损益的结算与转让价款支付无关,不进行冲抵;双方的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或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等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