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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牟铁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牟铁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云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云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云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云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冬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云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英杰。

委托代理人:仇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俞泽民。

委托代理人:仇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隔离开关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富机械制造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仓储物流公司)、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利电气设备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压开关公司)、王英杰、俞泽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09)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长城资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1)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1)辽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长城资产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986年12月25日至2003年9月22日,沈阳高压开关厂、高压开关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沈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市府大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市府路支行)先后签订40份借款合同,累计借款金额35175万元,到期均未偿还。

1995年8月24日,沈阳高压开关厂向工行沈阳分行出具更名函,载明:“原沈阳高压开关厂更名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从1995年9月1日起使用新公章,正式对外运作。原沈阳高压开关厂与您单位的经济合同、协议、经济往来等未尽事宜由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责。开户银行帐号及税务登记号、电话、地址等其他事项不变。”高压开关公司在更名函上加盖了公章。

2003年3月30日,工行市府路支行对1997年8月之前的借款进行了催收,高压开关公司在催收通知上盖章确认;2004年2月21日、3月19日,工行市府路支行以提示付息通知对全部贷款当月利息进行了催收,高压开关公司分别盖章确认;2004年12月20日、2005年6月30日,工行市府路支行对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向高压开关公司进行了催收,高压开关公司签字确认。

2005年7月15日,长城资产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债权转让的范围为债务人高压开关公司所欠工行辽宁省分行的在本协议附件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不包括工行辽宁省分行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应收利息;转让债权的账面价值,截止2005年4月30日(转让基准日),账面价值为本金人民币39675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转让清单载明:按季结息的贷款,截至2005年3月20日,表外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1800018.35元;按月结息的贷款,截至2005年5月20日,表外利息余额为人民币32035157元。2005年11月11日,长城资产公司与工行辽宁省分行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高压开关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2007年9月29日,长城资产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对包括高压开关公司在内的债务人进行公告催收。

二、1995年5月26日,东北电气公司出资14492.5万元(流动资金4886.2万元,固定资产9606.3万元)与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力)出资1元设立高压开关公司。东北电气公司的出资额占高压开关公司注册资本的99.99%。

2003年8月28日,东北电气公司将其持有的高压开关公司49%股权转让给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公司)。2003年10月8日,锦州电力将1元出资额转让给东北电气公司;同日,诚安公司对高压开关公司增加出资608万元。至此东北电气公司持有高压开关公司49%股权,诚安公司持有高压开关公司51%股权。2004年3月2日,诚安公司将其持有的高压开关公司51%股权转让给新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2004年3月15日,东北电气公司将其持有的高压开关公司49%股权转让给诚安公司。

另外,工商登记档案还显示:至2004年3月15日,东北电气公司持有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升公司)98.5%股权,添升公司持有沈阳万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90%股权,万里公司持有新峰公司95%股权,新峰公司持有诚安公司90%股权。2004年6月,添升公司将持有的万里公司9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汪涛。

三、兆利电气设备公司(2011年6月22日变更为此名称,之前名称为沈阳东北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5日,由高压开关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200万美元,与东北电气(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兴动力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公司合资成立,其中高压开关公司占股4.2%。2003年8月13日,高压开关公司以实物资产对兆利电气设备公司增加出资800万美元,共计出资1000万美元,占股4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