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四平,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炳奇,男,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谭四平因与被申请人毛炳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谭四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