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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多保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分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指令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1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多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分公司。 负责人:杨宗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1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多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公司

负责人:杨宗义,该公司经理。

姚多保因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分公司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4)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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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