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1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多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分公司。 负责人:杨宗义,该公司经理。 姚多保因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分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4)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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