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94号 法定代表人:殷香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元新。 法定代表人:韩自力,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林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化所)钢制拉铆钉项目合作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2012)甘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98.71元、39769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宪森 审判员 殷 媛 审判员 杨征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