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80号 法定代表人:袁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守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中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王迅,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在贵,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列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