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程登攀,绰号“攀子”,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初中文化,兰州××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10年2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惠君,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登攀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告人王惠君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登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惠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甘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程登攀提议抢劫杀人,被告人王惠君表示同意。同月14日18时40分许,二人经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甘肃省人民医院门口搭载被害人赵某(女,殁年21岁),行至甘肃省皋兰县水阜乡一偏僻处,王惠君持单刃刀威胁赵某,劫取价值200元的诺基亚W580型手机1部、现金3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王惠君按住赵某双手,程登攀扼住赵某颈部,致赵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赵某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一枯井内。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的供述找到的被害人赵某尸体、包裹尸体的被套及作案工具出租车,车辆租赁协议、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郭某、曹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200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登攀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好小仔”理发店门口搭载被害人胡某甲(女,殁年27岁),途中以顺路带人为名接被告人王惠君上车。二人持刀将胡某甲挟持至皋兰县水阜乡一岔路口附近,劫取价值200元的直板诺基亚手机1部、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二人先后扼住胡某甲颈部,致胡某甲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一枯井内。王惠君取走胡某甲银行卡内的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的供述找到的被害人胡某甲尸体、胡某甲身份证、包裹尸体的被套和作案工具出租车,车辆租赁协议、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2009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程登攀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与被告人王惠君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正茂海龙花园”附近搭载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4岁),抢劫杨某某价值5360元的三星SCH-W699型手机1部、价值50元的诺基亚N95型手机1部、价值100元的索尼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200元的黄金“转运珠”1个、价值500元的18K铂金戒指1枚、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王惠君按住杨某某双手,程登攀扼住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的一枯井内。王惠君取走杨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1800元,二人将黄金“转运珠”、18K铂金戒指变卖。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的供述找到的被害人杨某某尸体、包裹尸体的被套和作案工具出租车、从程登攀处扣押的三星SCH-W699手机、从证人章某某处扣押赃物黄金“转运珠”、18K铂金戒指,车辆租赁协议、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章某某、牟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200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西段“红火吧”门口搭载被害人许某某(女,殁年44岁),行至银滩大桥附近偏僻处,抢劫许某某的价值150元的诺基亚E63型手机1部、价值50元的小灵通手机1部、价值50元的金属项链1条及现金70余元。王惠君按住许某某双手,程登攀扼住许某某颈部,致许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许某某尸体抬至程登攀借来的车牌号为甘AD0134北斗星轿车上,运至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抛入一枯井内。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供述找到的被害人许某某尸体和作案工具出租车、北斗星轿车,车辆租赁协议,证人王某某、梁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五、2009年12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登攀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亚欧商厦附近搭载被害人高某某(女,殁年23岁),以顺路带人为由接被告人王惠君上车。二人将高某某挟持至五一新村附近,换乘事先准备好的“甘AG4392”富康轿车前往皋兰县方向。经过县城后劫取高某某价值1620元的三星GT-S5230型手机1部、现金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王惠君按住高某某双手,程登攀扼住高某某颈部,致高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的一枯井内。王惠君从劫取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供述找到的被害人高某某尸体及作案工具出租车、富康轿车、从程登攀姑父杨某某处提取的高某某的三星牌手机,银行卡查询明细、车辆租赁协议,证人王某、康某某、骆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银行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