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府前大街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洪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北环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仙家寨。 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佃伦,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瀚,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鲁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国 香 代理审判员 张娜代理审判员李振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