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凌振强与广西大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3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石门森林公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凌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3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门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石门森林公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凌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被告):凌振强,男,汉族,1957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22号中华苑小区3栋5—201号房。

委托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大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柳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庆叁,男,壮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22号中华苑小区1栋4单元602号5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艺萍,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北一里路1号1301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沥瑶,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春路15号沁景苑4单元。

申诉人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凌振强因与被申诉人广西大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庆叁、覃艺萍、黄沥瑶作开发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再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申诉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