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5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美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恩荣,该公司经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因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和(201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