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5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5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美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忠东,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恩荣,该公司经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因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和(201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