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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美英,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恩荣,该公司经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因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