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华小区7村3幢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晟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希林,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雨嫱,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