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清,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董新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楷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立民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