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勇,该校校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昌万。 申诉人哈尔滨理工大学因与被申诉人郑昌万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民一终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民申一字第779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哈尔滨理工大学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