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9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库车楚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涛。 申请人库车楚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现变更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库车楚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