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8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临桂镇临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陆正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华,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57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榕森,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义忠街1巷13号。 申诉人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诉人张建华、马榕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提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