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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老章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老章,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2号街坊21栋1号。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老章,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2号街坊21栋1号。

委托代理人:王铭久,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燕,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芦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翟老章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翟老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