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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群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行提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世群,女,汉族,1935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云,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巍,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行提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世群,女,汉族,1935年4月27日出生。

托代理人:杨云,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代理人:庞巍,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野,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世群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富侨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9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杨世群的委托代理人杨云、庞巍,重庆富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富侨公司针对杨世群经初审公告的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4917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4917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重庆富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0年6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12380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杨世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世群一审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数、字形、字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不可能产生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07259号《关于第331084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就认定“渝富桥YUFUQIAO”与“富侨”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重庆富侨公司于2004年在与被异议商标同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富侨”商标,并被核准注册,该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构成近似,“渝富桥”与引证商标更无近似可能;重庆富侨公司在与被异议商标同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富桥”商标,杨世群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裁定认为“富桥”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向杨世群送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属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2380号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见附图一)由杨世群于2002年12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按摩、保健等,初审公告时间为2004年8月21日。

附图一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为第1967348号指定颜色的“富侨及图”商标(见附图二),由重庆富侨公司于2001年7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按摩、保健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2年11月6日。该商标构成元素中,飘带指定颜色为黄色,五角星内含有橙色圆环,圆环内为镶嵌白色“富侨”二字的蓝色圆饼,五角星其他部分为红色。

附图二引证商标

在法定异议期内,重庆富侨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4917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据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重庆富侨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是:引证商标经大量广告宣传及使用,已成为保健业行业内的驰名商标,重庆富侨公司亦在多个类别保护性注册了“福侨”、“富桥”、“FUQIAO”等多个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上相似,两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杨世群与重庆富侨公司总部同处重庆市,两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联想到重庆富侨公司及其服务,损害并淡化重庆富侨公司“富侨”的品牌形象,已构成对重庆富侨公司驰名商标的摹仿或抢注。“富侨”是重庆富侨公司独创的字号和驰名商标,杨世群作为重庆富侨公司的同行业者,在明知引证商标的前提下,向商标局提出“渝富桥”、“渝豪富桥”等一系列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向杨世群邮寄送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等材料,后该邮件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邮电局退回,商标评审委员会遂采取在第1168期《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方式送达。2010年6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2380号裁定,并向杨世群邮寄送达。杨世群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杨世群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网点分布图,以及其在黑龙江、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天津等地开设了共计208家分店和加盟店的《说明》。2、四川渝富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有:渝富桥健康商务会馆模式在全国开店已达208家,“渝富桥”的顾客几乎都知悉“渝富桥”与“富侨”图形商标是不同的品牌,不会将其混淆。3、2006年8月27日,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等评定“渝富桥”休闲保健荣获第四届(2006年度)“中国休闲保健市场顾客满意十佳品牌”。4、2007年1月,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等评定“渝富桥”荣获第三届(2006年度)“中国足疗保健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5、2007年3月16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授予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四川知名保健服务企业”。6、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为中国保健协会会员等证据。杨世群提交的前述证据系为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杨世群还提交了其在全国开设的部分分店及加盟店的照片复印件,包括渤海店、桓台店、威远店、天津店、太原总店、南京店、广西南宁店、张家口店、平昌分店、南充仪陇店、成都江汉店、成都武侯立交店、成都西北桥店、成都一品天下店、成都光华村店,成都大石西路店、成都金沙店、成都龙腾店、成都文殊坊店、酒城店以及渝富桥金麒麟酒店。前述证据同样系为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区别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