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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婺源县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航海,男,汉族,1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航海,男,汉族,1956年3月11日生,该公司分公司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二村105栋302室。

委托代理人:姚进,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婺源县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文公南路(城建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永忠,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婺源县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赣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