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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执监字第106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465弄16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肖军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万军,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3)执监字第106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465弄16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肖军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万军,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严进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季利生,该公司职员。

执行人: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4555号。

法定代表人:许献龙。

申诉人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执复议字第2号执行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在本院主持下,水利公司与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水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水利公司撤回申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水利电力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代理审判员 : 乔 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伟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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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