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暂 缓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执监字第129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紫云山庄。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西区。 执行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诉,我院立案一庭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并建议对该案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期限为三个月。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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