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行监字第660-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山东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原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山东陈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兆忠。 委托代理人:王祥。 委托代理人:刘化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鲁豫。 委托代理人:马如杰。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济南工程分公司(原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济南工程总段)。 法定代表人:刘丁。 委托代理人:张国文。 委托代理人:李保。 申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山东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因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甘 雯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