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4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炳章。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现更名为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永安。 原审第三人:江苏黄金灯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春亚。 申诉人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因诉被申诉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7)江宁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1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